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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速递 | 财政部、商务部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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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财建〔2026〕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财政部、商务部修订了《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商务部
  2026年5月15日
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服务业发展资金,是指通过中央财政安排的,立足畅通国内大循环和实施扩大内需战略,主要用于支持现代商贸流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及促进消费的专项转移支付。 
  第三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期限至2028年。期满前,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讲求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服务业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第五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地方财政部门、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和监督等相关工作。 
  财政部负责编制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会同商务部按程序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审核商务部提出的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和绩效目标;会同商务部组织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和到期政策评估。 
  商务部负责提出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建议,会同财政部确定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目标任务、工作重点等;牵头组织服务业发展资金有关支持事项的资金申报、审核工作,提出年度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及绩效目标;加强对地方开展相关支持事项的指导督促;会同财政部组织实施绩效管理,开展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情况年度绩效评价等。 
  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资金申报、审核、拨付,明确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服务业发展资金政策落实工作,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 
  资金申报、使用单位承担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六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加快培育消费新增长点。主要包括促进服务消费提质惠民、激发下沉市场消费活力、推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在消费领域的普及应用等。 
  (二)提升商贸流通业竞争力。补齐流通设施短板,增强流通保供能力,大力发展现代供应链,提升产业集成和协同化水平。 
  (三)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有关重要事项及其他促进服务业发展的工作。 
  第七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采取因素法、项目法、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其中: 
  (一)对于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政策性支持事项以及重大事项,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一般由商务部或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申报通知,按程序确定支持对象。具体分配事宜通过有关工作通知予以明确。 
  (二)对于引导地方统筹推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的支持事项,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测算因素和权重包括:服务业发展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权重60%左右),预算执行与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权重30%左右),地区倾斜(权重10%)等。财政部会同商务部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确定和调整上述分配因素和权重,由地方按要求统筹确定具体支持事项或项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有关试点示范事项,一般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择优确定拟支持主体。 
  (三)对于兼顾引导地方及需要组织地方落实到具体项目的支持事项,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资金分配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有关政策文件予以明确。 
  第八条 财政部、商务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结合服务业发展形势变化与实际工作需要,细化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年度具体支持事项,适时调整支持重点。 
  第九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对象依据支持范围统筹确定,包括符合条件的项目或企业,省份、城市、园区等试点示范区域等。 
  第十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方式依据支持范围和支持对象确定,包括财政补助、财政贴息、以奖代补、政府购买服务等。 
  第十一条 不得挤占和挪用服务业发展资金、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虚假列支;不得用于平衡本级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新建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等明令禁止的相关项目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资金支持(另有政策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下达及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商务部,根据业务需要,印发工作通知,明确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政策实施目的、基本原则、主要任务、支持重点及工作要求等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 对于需商务部、财政部审核或评审确定的支持事项,由商务部牵头组织;省级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组织做好本地区服务业发展资金申报工作,及时向商务部、财政部报送申请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四条 商务部根据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有关审核或评审结果、绩效评价等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提出有关资金分配建议。财政部按照预算管理程序,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90日内将资金下达到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商务部、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服务业发展资金指标发文30日内,根据同级商务部门提出的分配方案,将有关资金按要求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五条 有关地方应当加强日常工作准备和项目储备,形成常规项目库;在具体安排使用服务业发展资金时,应由商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工作通知要求及责任分工确定资金使用具体方案,并按规定做好相关公示工作,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组织实施并拨付资金。为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对部分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先预拨后清算。省级商务部门应将资金使用方案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对于采取因素法以及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分配的资金,应当加强资金统筹使用,结合实际调整优化本地区年度支持重点,完善支持标准和支持方式。 
  第十七条 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结余资金和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服务业发展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于中央单位承担的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事项,相关资金按程序列入中央本级预算,并按照中央本级预算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相关资金的申报和管理使用,参照本办法对地方主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根据预算绩效管理和本办法规定以及有关工作通知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服务业发展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服务业发展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省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绩效自评材料,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一条 获得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配合商务部门统计报送业务数据,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审计、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应当加强对服务业发展资金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资金申报、使用等问题,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工作要求,对服务业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商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服务业发展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使用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商务部负责解释。省级财政部门可会同同级商务部门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商务部,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3〕9号)同时废止。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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